過往立法者於刑事法律中,對於生命、身體法益的保護,舉凡刑法殺人罪、傷害罪,認為只有人才有資格成為保護的對象,其他有生命的動物則不受保護。早於1960年代,臺灣的野生動物做為交易的情況十分普遍,造成了野生動物被過度獵捕,特定動物數量大幅減少,甚而瀕臨絕種的情況逐漸產生。隨著國民知識水準的提升,相關研究者進行研究,1970年代以後關於動物保育議題逐漸受到重視,終於在1989年立法者制定了「野生動物保育法」,成為我國自然保育史上重要里程碑,且為我國第一個以保育動物為目的之法律。其中第4條將野生動物分為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以及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而同法第41條更規定任何不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50條則規定任何不法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足見我國對於野生動物保育、利用的重視,並希冀維護國內物種的多樣性高空作業車與自然生態之平衡。
再於近年,或基於宗教的因素又或因國人飼養貓、狗等寵物的風氣漸盛,對於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的意識逐漸抬頭,見以不人道方式虐待貓、狗的行為,均令人感到髮指,而需動之以刑的聲浪提高,立法者於1998年制定了「動物保護法」。有別於「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護野生動物的目的在於維護生態平衡的概念,「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主要將保護的「動物」範圍限定於「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同法第25條則規定任意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0條第1款則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則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因此,一般常見家中的貓、狗寵物的生命、身體,也獲得「動物保護法」的保障,不得任意宰殺或使之遭受傷害。
高空作業車是指運送工作人員和使用器材到高空作業車現場並進行空中作業的專用車輛。施工人員借由高空作業車的升降運用工作,而且只要正確使用,安全一定能夠得到保證。但若操作不當或安全措施未徹底實施,它又是一種十分危險的高空作業過程,所以一定要知道正確的高空作業車操作方式和操作注意事項,由於產品需求涉及園林、路燈、石化、電力、通信等行業,產品用途都不相同,相對上產品的規格、技術參數等指標要求也會差異較大,工業產品具有品種規格多、專用性強、細分市場規模小、個性化要求突出等特點,每種規格產品的生產批量都不大。高空作業車的用途主要集中在電力、市政及園林等行業,並且受到大型國有企業預算管理和採購制度的影響,使得高空作業車第四季的發貨量只占約全年的40%。隨著高樓大廈越來越多,高空落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事件時有發生,加上高空作業車屬於汽車產業,因此對於其安全性等各方面相對上都會有較嚴格的標準。
所以民眾於飼養家中犬貓時,應以友善的方式對待,千萬不可動輒加以虐待。畢竟人類為萬物之靈,本應以同理心來對待所飼養的寵物,「動物保護法」的入罪化固能嚇阻飼主的不當虐待,但是既然願意飼養寵物,就該好好用心疼愛我們的毛小孩 ,「愛它就不要傷害它」。您說,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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